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第4号令,现就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家外贸政策,具体负责全国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工作。
违反上述公告者属非法经营,将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