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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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