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隐患排查工作。
1.检查特种设备使用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是否建立应急救援机制;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治理,一时难以治理的是否列入限期整改计划并制定有效监控措施。
2.本次排查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分类梳理、明确隐患整改的时限、措施和责任人员,要突出企业治理隐患的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责任。
(二)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
近期公布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围绕以下工作重点,依法组织本次专项行动。
1.严厉打击无证和超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出借许可证、拒绝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维护特种设备生产的良好秩序。
2.坚决取缔使用无证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严肃查处未依法登记使用、无证操作、超期未检、无安全技术档案等违法行为,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严肃查处超核准范围检验、无证人员检验、不按照安全规程检验的违规行为,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4.严肃纠正不按程序许可、不按时登记、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失职行为,确保安全监察工作的到位。
四、实施步骤
本次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布置阶段。
6月15日前,各地质监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当地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动员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
从6月15日至8月15日前,各相关单位按照当地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定限期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员,并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报告,报当地质监部门。
(三)督促检查阶段。
从8月15日至9月15日前,基层质监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当地企业自查自纠进行督促检查;各省级局在10月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的督促检查,在此期间,总局将对部分地区组织督查。
(四)“回头看”再检查阶段。
从10月1日至11月1日,各地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的或带有规律性的问题,研究制定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探索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结束后,各省级局应形成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报告,11月15日前分别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