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旅客办理签证手续,各中转站应积极开办站台签证、上车签证、委托列车签证等业务。列车上签证时,核收签证费并发给列车上签证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16条 检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站、车秩序,保证旅客安全,进出站人员,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出车站,并主动出示票证。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有效期间尚未终了的市郊定期客票、返程未使用的市郊往返客票以及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客票、加快票不加剪也不收回。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剪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代用票、区段票(式样见附件一)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列车的检票工作应由列车长亲自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检验车票,必要时列车员也可在车内和车门口验票。乘坐卧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下车前交还。旅客在乘降所下车时,列车员应收回车票,交前方营业站。
列车稽查员检票时,应持有规定证件,佩戴规定臂章。
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17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除按下列规定办理外,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列车开车前,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包括预订的车票)。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但直达特快车票必须距开车2小时以前办理。团体票必须在开车6小时以前办理。
2.因病(包括同行人),在客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在发站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车票票价的差额。
3.市郊定期客票,凭单位证明,在发售站办理退票。月、季票未使用前,退还全部票价,季度票使用后,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月份票价的差额。月票开始使用后不退。
4.在中途站不能退票。遇有特殊情况,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到站时,提出证明,经车站同意,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直达特快车票、卧铺票不退。
5.退还车票票价时,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6.站台票不办理退票。
由于铁路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列车开车前退还全部票价,但最迟不超过开车后6小时以内办理。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遇有第15条二款情形时,中途站换发代用票,退还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退“客快联合票”、“客快卧联合票”中一至二种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退还带有○行、○车戳的客票时,应先办理行李、自行车、单人轻便摩托车变更手续。
第18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和人员,除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并核收手续费:
1.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自乘车站(不能判定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发现时的最近前方停车站止,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继续乘车时,另行补收票款。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加倍补收所乘列车已乘区间的票款外,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持用过期、借用、涂改的市郊定期客票乘车时,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借用或涂改的从有效期开始日)起至发现日止,按票面记载区间每日往返各一次,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同时收回原票,并通知其单位。
4.持用票价低的车票,越席乘坐票价高的座席、卧铺或越级乘坐高等级列车时,如经车站和列车同意,只补收乘车区间车票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加倍补收乘车区间车票票价差额。
5.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时按无效处理,应另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持市郊客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但持市郊定期客票中途下车时,应另行补收所乘列车已乘区间的票款。
6.旅客使用减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加倍补收全价票价与减价票价的差额。
7.旅客未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车票又未经剪口,应另行补收所乘列车乘车区间的票款。如经车站剪口,应换发代用票。但对错后乘车超过2小时按失效处理。
8.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员不准上车。如已经上车来不及下车并及时声明时,应在最近前方停车站下车,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或有意持站台票乘车时,则视同无票按第1项规定处理。
9.确因时间仓促来不及买票,经车站发给补票证(式样见附件一)或特殊情况经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旅客,补收旅客所乘列车下车站止的票款(持旅客乘降所发给的补票证不收手续费)。
10.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小孩,补收小孩票款;超过1.4米持用小孩票乘车时,应补收小孩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11.旅客按车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但未经车站剪口;应签证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
对违章乘车拒绝按章补款的人员,铁路可责令下车。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或三等及其以上的车站处理(旅客的到站近于上述移交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通知其单位,追补应收的款额。
第19条 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最近后方营业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车站、列车都应填发代用票。不能判明是丢失车票时,按无票处理。
旅客买票或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连同原票和代用票,在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代用票记载的票价,核收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