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条 误售、误购和误乘的处理
由于站名相似、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车票时,按下列规定补收或退还已收票价与正当票价的差额:
1.在发站,换发新票。
2.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应退还票价时,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交给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客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
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的旅客,在免费送回的区间,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时,对往程乘车区间补收票款,对返程乘车区间加倍补收票款,核收一次手续费。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原票有效期间不能到达正当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期间。
第21条 变更座别、铺别
因铁路责任,使旅客变更座别、铺别时,所发生的票价差额,应补收的不补收;应退款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到站退还变更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程票价差额。变更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均不收退票费。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票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持用软座票要求改用硬卧时,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产生退款时不退还),核收手续费。
第22条 变更径路
旅客在中途站或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变径时应在分歧站以前提出声明,并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换发代用票,补收或退还从分歧站起算的新旧径路里程差额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只补收不退还,并核收手续费。列车办理退还票价时,在代用票记事栏内注明“由到站退款”。到站退款时收回代用票,填写“退票报销凭证”(式样见附件一),交旅客作为报销依据。车站办理补收票价时,可使用变径票。
旅客越过分歧站声明变更径路时,持远径路客票变近径路,里程差额票款不退,列车长可在客票背面签注“经由×××站”,加盖列车长名章,核收手续费。如变更远径路时,加倍补收自分歧站起算的新旧径路里程差额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持加快票的旅客,变径后新径路没有快车或乘坐低等级列车时,不退还加快票价差额。
变更径路,两个径路里程相同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间,从办理站起按新里程重新计算。
第23条 越站和分乘
旅客在原票到站前要求越站乘车时,在本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给予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款和手续费,但最远不能超过本次列车的终点站。
二人以上的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换发代用票,按分乘票数核收手续费。
第24条 旅客携带品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旅客携带品的范围:
1.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费小孩)10公斤,外交人员35公斤。
2.外部尺寸:杆形物品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其它物品每件长、宽、高相加之和不得超过160厘米。
3.下列物品不准带进车站和列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危险品;
(3)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及动物;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军人、公安人员、民兵及猎人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须有持枪证)。
(2)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3)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液。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4)初生雏20只。
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超过免费重量或规定的外部尺寸时,在发站应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不准带上车。如在列车内或下车站发现时,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补收五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五类包裹运费。
2.发现超过上述第3项规定范围的物品时,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五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3.外籍旅客携带品超过范围时,相应对超重部分或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包裹运费。
4.如旅客携带的物品价值较低,应补收运费超过其本身价值时,可适当减收,以不超过物品本身价值的50%为限。
5.补收运费时,最远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到站。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25条 携带品的暂存
为了方便旅客,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均需设置旅客携带品暂存处,其他车站可由服务处或行包办理处兼办携带品暂存业务。核收暂存费,填写暂存票(式样见附件一)。
携带品存放范围,以允许旅客携带的物品范围为限。贵重物品,重要文件,骨灰,尖端、精密产品,易腐物品和各种动物等,不予存放。
携带品暂存范围和暂存处的工作时间、收费方法等,应在暂存处的明显处所公告旅客。
第26条 携带品的搬运
铁路局应指定一些较大的车站,配备搬运员,在广场、候车室、站台搬运上下车旅客携带的物品,核收搬运费,发给搬运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27条 遗失物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