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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失效]

第五章 企业的专利技术实施

  第十六条 企业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应根据企业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对本企业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企业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所在地科委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工作的企业领导参加。如企业没有上述人员,要聘请专利顾问参加。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要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战略、策略,开辟途径,其中有些专利技术,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

第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专利工作者参加。企业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视国内和国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企业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生产中,要做好专利价值的评估工作,同时注意解决好人员流动中的专利申请权问题。

第七章 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时外方以技术、产品作为投资的,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并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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