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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纺织行业贯彻国发<1994>13号文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配合国发<1994>13号文件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1号),针对今年全国棉花的产销状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倒买倒卖棉花的违法行为,维护好棉花市场秩序。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种棉加工厂收购)。在全国完成定购任务前,不得开放棉花市场,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坚决措施,取缔棉花黑市交易。对非法经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二、要加强对棉花经营单位的管理。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未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情况下,擅自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棉花经营单位改换包头、虚高等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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