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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失效]

  1.汽车零部件:轿车关键零部件
  2.载客车(M类):经济型轿车、大中型客车专用底盘
  3.载货车(N类):专用汽车、新型发动机
  4.摩托车(L类):发动机
  5.工艺装备:模具
  6.基础件:铸、锻毛坯件

第二章 产品认证

  第四条 国家依法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的安全、污染控制和节能实施管理。
  第五条 国家依据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实施国际上通行的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
  第六条 汽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要求,提出认证申请。负责实施汽车产品认证的机构向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发布目录,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新车注册。
  第七条 汽车工业企业对认证合格后的产品,因设计、制造出现的问题仍负有全部责任。

第三章 产业组织政策

  第八条 汽车产业组织调理的目的是促进汽车工业的企业集团化,产品系列化,生产专业化;有效地利用我国汽车工业已有的基础,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企业多方面的积极性;避免低效率的盲目竞争,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第九条 国家鼓励汽车工业企业通过资产合并、兼并和股份制等形式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结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企业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条 国家将对具有独立的产品、技术开发能力和一定生产规模及市场占有率的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予以支持。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或企业集团1995年底前应具备的条件及发展目标是:
  1.年产汽车30万辆以上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20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百分之三的,国家支持其向年产规模60万辆以上的目标发展。
  2.年产汽车15万辆以上的生产规模,年销售量达到10万辆以上,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年销售额百分之二点五的,国家支持其向年产规模30万辆以上的目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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