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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的通知

  7.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面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原则,提出合理测算对价安排水平的分析意见。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措施安排
  应明确披露非流通股东就其所持有股份的限售条件、维护股价稳定、代其他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等的承诺事项,不得存在表述不清或存在歧义的情况。
  1.承诺事项及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2.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
  3.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4.承诺人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与非流通股东充分考虑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并针对各种可能性逐一提出处理方案。主要风险及其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非流通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导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处理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处理方案;股东大会决议相关事项需由相关部门批复而未获批复的后续处理方案;大股东占用未按计划解决的处理方案等。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意见结论
  (二)律师意见结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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