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设立以来利润分配情况;
4.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融资情况;
5.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
6.其他情况。
二、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
公司应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历次变动情况,包括形成及变动的原因、有关股东投资入股的方式、历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等。
三、公司非流通股东情况介绍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1.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
2.持有公司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介绍,包括上市以来由于股权转让发生的股份变动情况;
3.最近一期财务状况;
4.截至公告日与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担保、互相资金占用情况;
5.其他情况。
(二)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三)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应准确披露对价安排的基本情况,对于上市公司先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利润分配,非流通股东将获得的股份或现金作为对价安排执行的,应以转增或分配后的基数来计算对价安排水平。同时,应当就资本公积金转增或利润分配方案与对价执行安排方案分开表述,以免混淆。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者金额;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3.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
4.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5.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6.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7.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面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原则,提出合理测算对价安排水平的分析意见。
(三)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