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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2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的请示》(浙工商外资[199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在国家对此做出规定之前,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规定允许外国企业或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的,港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批准后,由国家工商局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办理登记。待国家做出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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