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业科技开发贷款掌握意见(暂行)》的通知
((91)工银商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商业信贷处:
现印发《商业科技开发贷款掌握意见(暂行)》,请各地认真组织执行。望你们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修改意见及时上报我部。
商业科技开发贷款掌握意见
(暂行)
为支持商业、粮食、水产、中药等商办工业、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总行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试办商业科技开发贷款。
一、贷款范围、条件与用途
1.贷款范围“国营商业、粮食、水产、中医药等生产经营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在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因自筹资金不敷使用,均可申请此种贷款。
2.贷款条件:(1)贷款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2)贷款项目必须经由科技等有权部门批准,确认产品在结构、性能、质量、技术特征、化学成分等某一方面有重大改进和提高,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确有推广价值或是国内从未有过,经鉴定合格的创新产品和技术。(3)贷款企业的自筹资金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存入工商银行帐户,先自筹,后贷款。(4)贷款项目必须与生产相结合,有直接经济效益,还款有保证,并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作担保。
3.贷款用途:贷款重点用于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经鉴定后形成批量生产而需添置仪器、设备的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和引进消化吸收、设备移植于生产的项目。
二、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4.贷款单位申请贷款时,需填写贷款申请书,并附有关部门正式批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初步审查评估、论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将各地申报的有关材料初审汇总后,于当年四季度提出次年所需贷款计划上报总行,经总行统一审查平衡后,下达贷款规模计划,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6.开户行根据上级行核准下达的贷款计划,对项目进一步评估论证,经论证确属可行,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并根据用款计划,逐笔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