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办法
(1990年12月22日国家科
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依靠科技进步,振兴经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名称为技术市场金桥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三条 凡申报各级技术市场金桥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在开拓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并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本办法的表彰奖励范围是:
(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二)从事技术市场立法、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技术市场软科学、理论研究、宣传报道的集体和个人;
(四)其他在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技术市场金桥奖:
(一)技术市场经营、开拓方面:
(1)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中,成绩显著,一般自身经济效益年创收在100万元以上,利税在20万元以上;在社会效益方面,每年为社会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
(2)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每年为本地区引进、推广新技术、新产品5-10项或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或科技性、示范性基地2-3个;
(3)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在信息传递,成果推广中积极努力,每年向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及社会提供科技信息100-300条以上;
(4)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其机构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内部规章完善,管理制度健全;
(5)在技术经营、技术中介服务活动中热情为用户和买、卖双方服务,诚实信用,成绩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