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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交易会的管理,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技术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会是指在一定场所和期间,集中展示技术成果,组织当事人洽谈、签约的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会的内容包括:
  (一)技术成果的展示与交易;
  (二)科技项目的招标;
  (三)技术信息的发布;
  (四)科研新产品的销售;
  (五)技术合同的洽谈、订立和与技术交易有关的其他活动。
  参加交易的项目应是国家允许交易的,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及技术产品。
  第三条 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坚持推动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遵循勤俭办会、讲求实效的方针,提倡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风尚,提高技术交易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交易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作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出国举办技术交易会,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举办的技术交易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举办技术交易会:
  (一)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从事技术贸易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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