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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科技性社会团体。
  第八条 技术交易会可以由一个单位举办,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者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通过委托协议共同举办。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举办单位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有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技术成果;
  (四)有必要资金和所需的物质条件;
  (五)有符合要求的展馆、展厅和其他必要设施。
  第十条 举办技术交易会,举办单位应向主管机关提出办会申请,并填写技术交易会申请登记表。申请内容应载明:
  (一)办会的目的和意义;
  (二)技术交易会的名称;
  (三)国内市场供需情况分析;
  (四)筹备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办会内容和方式;
  (六)组织供需方的办法;
  (七)日程安排;
  (八)经费预算;
  (九)展出场地面积及其配置图。
  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共同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技术交易会,应经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后,于半年前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
  全国综合性技术交易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从各部门和行业征集项目,展出摊位不得少于100个(3米×3米)标准摊位,展出项目不得少于500项。
  全国综合性技术交易会的名称可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十二条 举办全国行业性技术交易会应当于半年前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文件抄报国家科委备案。
  全国行业性技术交易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从本行业系统征集项目,展出面积不得少于50个(3米×3米)标准摊位,展出项目不得少于300项。
  全国行业性技术交易会的名称可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但必须注明其专业系统。
  第十三条 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技术交易会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由举办单位向交易会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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