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特点和组织管理的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八五”期间继续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形成既有战略纵深部署又有学科发展布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资助格局。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要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资助项目的遴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意义重大,目标先进。包括:在国内有较强的研究工作基础和优势,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或具有重大应用前景,近期可能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自然科学问题为目标,发挥我国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性研究;
(二)要有总体思想和清晰、可检查的目标,课题之间研究内容须是有机联系,能够发挥跨学科、跨单位合作研究的优势;
(三)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四)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高级科研人才作用的发挥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三条 重大项目要少而精,规模适度,所含子课题不宜太多。资助强度平均每项200万元,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所需经费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战略布局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和衔接,注意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研究工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五条 重大项目采取在专家建设基础上统一规划,在项目指南引导下定向申请,在同行评议基础上逐项论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