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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五”重大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每年度应填写项目和课题执行情况报告,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项目完成时应写出全面工作总结、经费决算和研究成果报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予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对重大项目的检查,可根据学科前沿发展需要、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及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的建议,对研究内容、研究队伍进行调整。必要时中止对某些课题的资助,或撤销某些单位承担的任务。需新增课题和新增单位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论证,报委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管理要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各承担部门和单位应将研究任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落实所需设备、设施、人员、资金、消耗性器材等条件,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展。

第五章 国际合作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吸收世界上科学技术最新成就,提高我国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为世界科学技术的繁荣作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交流计划及所需经费,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负责向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有关科学部会同国际合作局按相应规定,逐项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经费要积极争取多渠道来源,鼓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与基金委员会联合资助。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批准资助总金额,分年度核定,浮动拨款的办法,由基金委员会拨至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单位监督下按计划使用。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开支,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承担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和所在地区的协作条件,精打细算,力求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果。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科委和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并积极促进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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