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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四)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试销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要求鉴定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主持鉴定验收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二)新产品试制或试产(投产)总结报告;
  (三)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四)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六)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七)产品标准(国际、部标、企标)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根据产品而定)。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样机(样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做出评价,同时要对样机(样品)试制是否成功,能否投入试产(投产)作出评价;
  (二)审查样机(样品)试制鉴定时指出的问题在试产中是否得到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场前景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方式。一般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会议鉴定方式。重大成套新设备、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业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计划下达部门或开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鉴定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验收方式。对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可采用验收方式,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对新产品的评价,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转产。由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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