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6日)废止关于加强对邮电施工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0年12月4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邮电施工企业的管理,提高邮电施工企业素质,更好地完成邮电通信建设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施工企业受上级邮电主管部门领导,执行国家和邮电部颁发的各种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定额。
第三条 邮电施工企业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全面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条 邮电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并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为国家多做贡献。
第五条 邮电施工企业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的宗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邮电施工企业按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在承包中要做到既包盈,又包亏,既包利税上交又包技术改造,防止短期行为。
第八条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指标考核体系,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和承包条件。承包基数可按前期上交利润的平均值确定。
第九条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职代会的监督作用和审计、监察、纪检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