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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企业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6日)废止

邮电通信企业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1月27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邮电通信企业专用基金管理,提高奖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邮电通信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邮电通信企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县、市邮电局、省属邮车总站、线务总站、微波总站。邮电工业、供销、施工、集邮企业和地方国营农村电话参照执行。
  三、企业的专用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提取比例,在企业内部提取或向用户收取形成,具有专业用途的资金。邮电通信企业专用基金包括以下八项:
  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线路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市话初装基金和新技术开发基金。
  四、邮电通信企业专用基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财经制度,管好用活各项专用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照国家和部的规定正确提取形成各项专用基金,划清资金界限,实行专款专用。
  (三)专用基金实行计划管理,在国家、部、管理局的计划指导下,讲求经济效益,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统筹安排。
  (四)生产性专用基金要相对集中,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在不改变资金归属的前提下部和管理局可以集中调度,调剂使用。
  (五)专用基金管理按照部、管理局、企业和各专业部门的职责,实行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章 专用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五、更新改造基金是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专用基金。其资金来源有:
  (一)企业提取并留用的基本折旧;
  (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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