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邮电企业按规定应缴上级的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时缴清,不得拖欠挪用。
(一)通信企业一级干线固定资产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和线路改造基金按部规定的比例上缴邮电部,用于一级干线通信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
(二)通信企业提取的新技术开发基金按规定的比例上缴邮电部,用于全局性的新技术开发应用和研制项目。
(三)邮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应交纳的“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应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缴邮电部,由邮电部汇总上缴国家。
(四)邮电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调度基金。
二十、按计划和规定应由主管部门下拨的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时拨款,保证资金供应。
二十一、专项工程项目计划,企业计划部门和专业部门要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资金、设备、材料、人力及技术条件进行综合平衡,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定。
二十二、企业专用基金的资金计划要与专项工程项目计划互相衔接。工期在两年以上,单项工程较多的项目,要安排年度资金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计划。
第四章 专用基金的日常管理
二十三、企业执行专用基金计划,必须加强专用基金的日常管理。专用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资金、物资、专项工程预算、决算等。
二十四、企业财会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部规定的比例及时、正确地提取和留用各项专用基金,保证资金供应。企业的专用基金应在银行专户存储,纳入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专用基金应存入建设银行。专用基金业务发生的应收付款项应与通信生产的往来款项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混淆。
二十五、企业专项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同通信生产和基本建设使用的材料、物资划分清楚,分别保管和核算。管理局应根据企业专项工程的规模和性质核定专项物资的合理储备定额,并严格考核。专项工程更新替换下来的废旧设备物资,企业物资部门要妥善保管,及时清理取得变价收入。
二十六、企业专项工程必须按计划程序进行。一个工程项目(除单项设备购置工程外)应根据邮电通信生产需要和规划的要求,编制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后,经验收交付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