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10月3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重点项目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意义重要。包括:学科前沿和新生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高技术起关键作用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
(二)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
(三)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以中青年研究人员为主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重点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每项资助强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研究年限3至5年。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
第五条 重点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受理申请、同行评议、学科组评审等工作注意与面上项目同步安排。
第六条 重点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的额度,专款专用。
第二章 立项、申请、评审、批准程序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科学部在研究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重点和征求科学家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点项目立项方案,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将拟立项目名称、内容和研究目标等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