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具备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向有关科学部提出定向申请。申请书格式、填报要求、受理时间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申请书封面左上角应标明“重点项目”字样。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送综合计划局。
第九条 各科学部将受理的申请书按项目集中送同行专家评议,每项应有三至五位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条 科学部将汇总的同行专家书面评议意见,提交学科评审组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学科评审组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答辩,也可以专项组织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评审答辩结果,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填写《重点项目评审意见》,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向项目负责人(设置课题的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批准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审批意见和规定格式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于一个月内报送有关科学部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采取逐项跟踪、实地检查、定期评议、拨款调控等手段,或将相近学科的几个重点项目集中检查、交流等办法,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督促项目顺利进行,促进出成果出人才。项目结束时,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检查进展,落实所需条件,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反映情况,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确保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每年均应写出项目执行报告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果,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设置课题的重点项目,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和中青年骨干人员组成的学术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报科学部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度核定拨款额的办法,拨至项目和课师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