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部门、地方和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扩建的企业投产,必须先自筹30%的流动资金,企业应从以前年度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中补充。补足比例后方可向银行贷款。
第六条 补充流动资金应用企业的留利生产发展基金。由于实行工效挂钩无生产发展基金的,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后可用其他自有资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 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应有计划安排,应纳入流动资金计划编制中,做为流动资金计划中一项主要指标。企业平时按计划进行补充,年终按决算进行调整。
第八条 在不影响报刊结算情况下,通信企业经省管局财务部门审定批准,可吸收一部分长期报刊款参加流动资金周转。
第九条 通信企业应根据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用户预存款的标准,同时对用户欠费要按月结算,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记帐欠费额并尽快收回,减少流动资金占用。
第三章 自补充流动资金管理的分工
第十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部、省局及工业、供销企业自补流动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制定邮电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下达邮电企业的自补流动资金计划,分析流动资金补充情况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省局、工业、器材、邮票总公司:贯彻执行邮电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所属企业自补流动资金计划;监督、检查、上报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补充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年终部对省局、工业、器材、邮票总公司自补流动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考核奖惩办法另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省局、工业、器材、邮票总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报部备案。
第十三条 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在邮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