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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根据部党组关于“原有的政治部和纪检组凡未撤销的,可继续保留,已撤销的可在相应机构中充实力量,加强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的要求,对于仍保留政治部的单位,其政治工作机构可一并上报和审批;对于已撤销政治部的单位,其相关机构,按行政机构上报和审批。
  (三)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安机构,按直属单位进行管理,其编制人数不包括在核定的管理人员编制之内。已成立公安机构的,不再设置保卫处,保卫处的职能由公安机构行使。
  (四)对于具有直属单位性质,不具备独立的条件,而挂靠在相关行政处室的机构,其编制人数按相关编制标准配备不包括在核定的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之内,但应单列;具有管理职能的挂靠机构,其编制人数应列入核定的管理人员编制之内,机构设置应报部审批。
  (五)行政管理机构和为机关服务的附属机构要分开。
  (六)为加强邮电法制建设和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需要,各单位应根据机构设置与任务相适应,保证邮电法制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法制机构名称和人员配备,并报部审批。
  五、一九八六年发布的《邮电部门编制定员管理暂行办法》、《邮电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编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邮电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企业机构编制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领导和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违反规定处理机构编制问题。
  第三条 邮电企业的机构编制管理,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邮电企业的机构设置要从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转变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尽量减少管理层次,不强调上下对口;各类人员的配备要本着“高效率、满负荷”的精神,在保证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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