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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 邮电企业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邮电部统一领导全国邮电企业的机构编制工作,并直接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机关的机构和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称各省局)和各总公司负责管理所属地、市(省辖市)邮电局和公司、工厂的机构的编制,各地、市邮电局负责管理所辖县(含县级市)邮电局的机构和编制。
  第五条 邮电部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邮电企业机构编制工作,有关邮电企业的机构编制制度、规定、办法和标准,必须由邮电部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颁发,其他行政部门无权确定机构编制的设置规定和标准。
  邮电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企业机构编制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司,负责办理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邮电企业的机构与编制,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和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机构编制时,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和审批。
  第七条 各级邮电企业原则上不设临时机构,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立时,所需人员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总编制数内调剂解决。
  第八条 各级邮电企业都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和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章 邮电企业的机构的编制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机关的行政机构一般可设置:办公室、邮政处、电信处、计划处、经营财务处、人事处、劳动工资处、教育处、科学技术处、基本建设处、保卫处、通信行业管理处、行政处、审计处、监察室等。
  政治工作机构一般设政治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必要的处);党群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的机构设置,各省局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和合并某些机构。
  第十条 地、市、县邮电局和各省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方案,由各省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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