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省局机关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按下述办法进行核定:
(一)管理人员(包括行政、政治工作、党、团、机关工会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按邮电通信总量和管辖的地、市(省辖市)邮电局数分别计算,综合核定。
1.以通信总量核定管理人员数,按下式计算:
X
Y1=40+20(-----)的开平方
1000
式中:Y1:以通信总量计算的管理人员数。
X:通信总量(含农话,单位:万元)。
2.以管辖的地、市邮电局数核定管理人员数,按下式计算:
Y2=40+100(Lgz-1)
式中:Y2:以管辖地、市局数计算的管理人员数。
Z:管辖的地、市局数(包括线务总站、微波总站、邮车总站)
管辖地、市局数不足10个按10个计算。
在上述两项计算的人数相加(Y1+Y2)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单位的特殊情况,核定各省局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工会、通信学会、企业管理协会、集邮协会、体育协会,以及挂靠在相关处室的邮电报社、档案馆、计算机站、质量监督站、质量检查站、网管中心等机构的人员,按相关编制标准配备,均不包括在核定的管理人员编制人数内。
(二)服务人员按下述办法核定
传达员、勤杂员、杂项技工、汽车司机等人员按核定的机关管理人员编制人数的六比一配备;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按国家有关编制标准配备。
第十二条 各地、市邮电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编制人数,由各省局核定;县(含县级市)邮电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编制人数,由主管地、市邮电局核定。
第十三条 邮电通信企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以省(区、市)管局为计算单位一般应控制在16%以内。少数边远地区因特殊需要最多不超过18%。各省局应根据上述控制比例,制定所属企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配备标准。各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18%以内。
第十四条 部直属各总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各总公司拟定;各总公司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的配备,由总公司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