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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机构编制的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邮电企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改变地址和隶属关系(以下称机构变动),增加人员编制等,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新设立邮电企业机构的申报和审批,应明确机构名称、性质、级别、编制、职责任务、隶属关系等,对新建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还应明确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各省局和各总公司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编制,由相关省局和总公司提出方案,报部审批;撤销或合并机构,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部备案。部直属其他企业机构和编制,由企业或企业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部审批。
  第十八条 地、市、县邮电局以及各总公司所属的公司、工厂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改变地址和隶属关系由相关省局和总公司提出方案,报部审批。
  第十九条 各省局及总公司所属邮电科研所、邮电学校、技工学校的机构和编制,由相关省局和总公司提出方案,其中邮电学校、技工学校需报部审批;邮电科研所,经部审核,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局的直属通信企业(传输局、微波总站、邮票公司等)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改变地址和隶属关系等,由相关省局提出方案,报部审批。其他直属企业以及设计、卫生、服务等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由省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市(省辖市)邮电局及省局直属单位的内部机构编制,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省局审批;县邮电局设股的,由主管地、市邮电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农村邮电支局所的设撤,应根据邮电通信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县(含县级市)邮电局提出方案,经主管地、市邮电局审核,报省局审批,并报部备案;委办机构的设撤,由县(市)邮电局提出方案,由主管地、市邮电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部直属各总公司所属公司、工厂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相关公司、工厂提出方案,报总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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