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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一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属于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试销期为三年;民用消费类新产品试销期为二年。对于技术难度大,试制期较长的重大新产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并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试销期。在试销期内,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定试销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依据价格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作价原则提出建议,
报物价部门核定正式价格。
  第二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将国家级试制计划作为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的指南,各地工商银行在选择科技贷款项目时优先考虑,按照科技开发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择优支持。对企业、开发型科研院所、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重点新产品试制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在银行信贷资金供应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级试制计划中可以替代进口的新产品,在性能、质量上与同类进口产品相当,国产化率达70%以上,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够基本满足国内需要的,将优先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同类产品进口。
  第二十四条 承担国家级试制计划中能出口创汇的新产品试制的企、事业单位,在完成各承包上缴中央外汇基数任务的前提下增加的出口创汇,可参照国家规定的超基数出口外汇留成办法分成。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试制计划中为国家重点计划配套的项目,各部门和各地方物资部门对所需物资,按现行物资体制的规定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尽量给予方便。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委每年从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中推荐若干需要派人出国培训进修和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经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或人事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列入全国重点派出培训进修计划和引进国外人才计划。
  第二十八条 对在承担国家级试制计划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直接设计、试制、管理者,优先奖励晋升工资,具体办法按人事部、国家科委有关规定执行。属企业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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