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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内调人员的工作安排问题。内调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平职安排,职数已满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如原为正职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可安排为副职,保留原正职待遇。专业技术干部要安排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岗位,并按其在藏的技术职务予以聘任。
  内调人员计划统一分配给各省(区、市),其中,属于系统为主管理的干部职工,由有关部委负责安排工作;属于军工企业的干部职工,原则上安排到所在省(区、市)的军工企业。
  四、内调人员的编制问题。内地党政机关安排内调干部的编制问题,原则上由当地党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应先将内调人员接收下来,然后按审批程序申报相应编制;个别接收人数特别多的,可采取先接收后确认编制的办法,年终按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定。
  五、内调人员随调人员问题。内调后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一名在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内调人员未成年的子女,凡在西藏有正式城镇户口的,都可以随迁。无论是对内调干部、工人,还是对随调、随迁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内地不应收取中办、国办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六、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各有关省(区、市)和部委、各接收单位,要按本单位同级干部的标准,解决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应按职务高的一方,解决其住房问题。
  七、内调人员的工资待遇和退休费待遇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长期在西藏工作的干部、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费待遇一直是采取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内调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由调入企业按照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适当高定。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对内调回来的工人要先接收安排,并重新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在原单位已工作十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内调的工人,要尽量安排在经济效益好的单位。
  九、内调人员的调动手续。内调人员的档案和有关材料,由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按规定整理好之后,直接移交内地有关省(区、市)和部委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安排内调人员的工作,并要求于9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调人数较多的四川省,可于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内地有关省(区、市)和部委按照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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