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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计科技[1990]1259号)
 (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一、总则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
  (一)项目范围。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
  (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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