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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三、计划程序
  (一)国家计委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和经费总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及经费控制数。
  (二)申请国家资助的实验室,必须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定或招标,按学科分类和评定的排序报国家计委,联合实验室需由各方主管部门共同申报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在申报实验室的同时,应做好资助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费用预算。
  (三)国家计委根据部门初步评定的意见,在组织高层次专家组的评审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初稿,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四)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前期工作。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实验室要提出建设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国家计委下达的控制数。科研方向、任务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再行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经费自行超出部分应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不得因此延长建设期限。
  (五)国家计委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在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实验室计划任务书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商各主管部门后,制定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作为全国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2至3年。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国家和部门都应根据这一进度要求安排资金。 
  (二)国家资助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三)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扩建的,应纳入国家下达给各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所在地区的计划部门,对此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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