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验室建设项目需由国家安排的外汇,要根据国家外汇的情况,由国家计委核定后纳入国家新技术、成套设备引进计划,在开建年度一次下达,或分年度下达成交额。在成交过程中,需跨年度结转的,年底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计委,按规定办理。
(五)实验室装备的仪器、设备、装置等在国内加工所需材料及其建所需物资,应纳入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
(六)实验室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建期间,根据计划任务书进行仪器、设备订货,督促承担单位完成实验室的配套建设,并于每年11月份负责向主管部门汇报上述工作进展情况。所有按计划进行建设的实验室,都要填报由国家计委编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统计表格。主管部门对不能在职工作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重新调整人选。
(七)实验室在建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计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项目。
(八)实验室建成后,由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九)对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国家计委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
五、管理体制
(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管理和政策性指导,承担单位要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
(二)运行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边建设、边开放。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并且要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的研究项目优先开放。
(三)实验室主任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主管部门聘任主任1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主管部门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四)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一般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不超过15人。学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本单位的科学家不应超过1/3。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各联合单位的科学家不超过1/2。
(五)科技人员编制。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要特别注意采取特殊政策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要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