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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民福发[1990]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种渠道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第七条 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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