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供销工作,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照顾,严格履行经济合同,不断开拓市场销路。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标准化、计量、检测等项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七章 劳动工资
第三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录用、聘用或辞退职工。辞退残疾职工应征求企业残疾职工组织的意见,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逐步实行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工资基数、挂钩基数和浮动系数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计划、劳动、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等均按当地同所有制同行业同工种规定执行。职工退职、退休劳保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有职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工种安排、劳动定额等方面,要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适当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管理,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
减免税金要规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职工集体福利的比例,其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从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建立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扶持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其具体比例和使用范围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