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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新业务资费(试行)

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新业务资费(试行)
 (1990年8月31日 邮电部发布)

  一、固定项目的收费
  (一)使用卫星VSAT电路(包含地面站与空间信道)的收费:
  用户一端自建小站,一端使用邮电地面主站的卫星VSAT电路,每一数据端口(或话音端口)每月应收的费用,规定如附表。
  (二)广播型用户(小站只收不发),按服务小站数量对每个小站只照收基本费,不收取通信费。主站的通信费用,如为定时广播,除按规定收取基本费外,其通信费按规定加倍收取;如为不定时广播,除按规定收取基本费,其通信费则按专线电路费用加倍收取。
  (三)在VSAT网内,对设置专用系统的用户,凡装用了较多数量小站的,不分是双向的或广播型的通信方式,在按资费表各项规定计费后,并根据该用户专用系统内所设小站的总数,按下列优惠费率计算实收费用:
  1.小卫星站总数10个以内的,通信费按全价计算收费;
  2.小卫星站总数11-40个的,通信费按95%计算收费;
  3.小卫星站总数41-100个的,通信费按90%计算收费;
  4.小卫星站总数101-400个的,通信费按80%计算收费;
  5.小卫星站总数401个以上的,通信费按70%计算收费。
  二、其他项目的收费
  (一)用户所需的卫星VSAT站,应向经邮电部指定的统一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由该经营单位统一订货供应,并负责其通信设计、安装及运行后的维修和技术支持。小站的销售价格、安装和调测等费用,目前暂由该经营单位按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统一核订,并根据外汇比价适时调整,分报邮电部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备。
  如用户一次申请签订购置批量小站,并采取分期分批安装的,有关付费和优惠办法,由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合同,供双方信守执行。
  (二)用户自购小站的技术维护服务工作,统一由指定的经营单位及其委托分设在各省(区)、市邮电部门内的维修服务站提供维修服务。其日常基本维修费用已包括在按月收取的“基本费”内(即包工不包料),如有硬件损坏以及其他由于用户使用不当而需要更换零配件的,另按配件供应价收取材料费。
  (三)小站用户如需要租用地面中继线路的,有关市内或长途中继线的租费,统一按照我部发布的《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了有利卫星VSAT新业务在试运营时期的推广工作,对用户新开通的小站在试用初期可以给予1至3个月的短期优惠收费,具体优惠办法,由负责经营小站业务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并按照本资费表的计费方式与资费标准制订优惠实施办法,报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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