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了方便临时需要使用卫星VSAT业务的用户和限于基建投资而又急需使用的用户,对小站可采用临时或长期租赁方式,其租赁费用由指定负责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邮电部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备。
(六)如报纸传真用户需要将小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同一小站传送非该单位的报纸传真业务时,应先向负责经营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上调测审批同意后实施,每增加一个合用用户加收该小站端口基本费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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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新业务资费表(试行)
┌─────┬─────────────────┬───────┬──┐
│ │随机入网或预约入网的通信使用费 │ 卫星VSAT │ │
│ 码率 ├────────┬────────┤ 专线电路月租 │备注│
│ │每月基本费(每一│每分钟的通信费 │ 费 │ │
│ │端口) │ │ │ │
├─────┼────────┼────────┼───────┼──┤
│≤4.8Kb/s │ 1400 元 │ 每分钟 1.00 元 │另行研究制订 │ │
├─────┼────────┼────────┼───────┼──┤
│ 9.6Kb/s │ 1400 元 │ 每分钟 1.50 元 │ ″ │ │
├─────┼────────┼────────┼───────┼──┤
│ 16Kb/s │ 1400 元 │ 每分钟 2.00 元 │ ″ │ │
├─────┼────────┼────────┼───────┼──┤
│ 64Kb/s │ 1400 元 │ 每分钟 6.00 元 │ ″ │ │
├─────┼────────┼────────┼───────┼──┤
│ 电话通信 │ 1400 元 │ 每分钟 3.00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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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资费表系指每单一数据端口VSAT小站每月应收的通信使用费或专线电路月租费。每增加一个数据端口,应另行加收基本费200元,每增加一个话音端口,另行加收基本费400元。
2.VSAT业务采用随机入网或预约入网方式的,应收的通信使用费系基本费及通信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是为保证有一定的基本固定收入,并含有“包工包料”的基本维修费用,通信费则按信息量多少并采用不同码率及入网方式,分档次计算收费。通信费不分距离,以通信一分钟作为计费单位,通信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