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邮电部关于改变
 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30日)


  为了缓和我国市内电话通信紧张状况,加快市内电话的建设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改变现行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改变后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市话建设应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市话资费管理,要有利于调动地方和各方面发展通信事业、加快市话建设的积极性,缓和市话通信的供需矛盾。
  (二)市话建设的初装费和市话经营基本资费的管理,按照“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原则,由国家制定指导性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由各地物价、电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适当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市话资费收费项目、计费方式、用户种类和月租费计费等级,规定如下:
  1.收费项目以现行电信业务资费表规定的为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取消和合并。如需变动,应由邮电部作出统一规定。
  2.计费方式仍实行包月制和计次制两种方式;计次制标准由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两部分组成。
  3.用户种类仍划分为住宅用户和办公用户两类。  
  4.月租费计费等级,在现行的万门以上再增加五万门、十万门、二十万门、四十万门等以上四级。
  二、指导性资费标准
  (一)初装费
  市话初装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收回其建设成本确定,即每放一个电话号,应能收回一门电话所需的成本。建设成本的计算包括:1.机房的建设费用;2.管道的建设费用;3.线路的建设费用;4.机械设备的投资费用等。
  根据目前全国市话建设的平均成本,市话初装费收取标准暂定为三千元至五千元。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投资费用的情况,有增有减的作适当调整(如突破五千元要报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批准)。
  (二)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
  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的收取,原则上要能够补偿市话通信的运营成本,并有一定的利润用于发展市话通信建设。
  根据目前市话通信发展的需要和市话运营成本的实际情况,基本月租费在万门标准的基础上,乙种用户(即办公电话)每级递增三元,甲种用户(即住宅电话)每级递增二元;通话费每次(三分钟)原则上不超过一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话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价局和邮电管理局,参照国家规定的指导性资费标准拟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