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门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90年8月10日邮电部发布)
一、为加强对邮电部门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根据《
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邮电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会计证是邮电部门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邮电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邮电通信企业、工业企业、供销企业、施工企业、邮票公司和邮电科研、院、校、机关等单位的会计人员。
四、邮电部门会计证的颁发对象是,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之内的邮电企事业独立核算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人员、记帐、核算、检查、出纳、财务管理等)。现已离开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属于发证对象。
五、会计证由邮电部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统一印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部直属处级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由部经营财务司负责颁发和管理。
六、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七、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在财会工作岗位实习期满,经考核符合第六条1、2、4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现职会计人员,首次按以下规定颁发会计证:
(一)高中毕业(含非财经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初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经考核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者,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二)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并经部、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举办的半年以上财会专业培训班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经考核符合第六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