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未经部、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举办的财会专业培训班培训者,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六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四)财会工作年限,可计算到发证之前,对于从事财会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调任其它工作,现在又回到财会工作岗位的,其财会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八、专业知识考试由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部经营财务司)统一部署、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分邮电通信、工业、供销、施工、事业、基本建设等专业)、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每门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考试合格。四门中有不及格者,其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再发。
九、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发证机关批准颁发。
十、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十一、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第
二条关于“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明”的规定,邮电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十二、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奖励、评选先进、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专业职务晋升、行政职务任免,在报刊上正式发表的论著、工作业绩、进修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