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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失效]

  第七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和执行。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而根据形势需要,又必须制定的规章,经委务会审议后,作为补充项目实施。
  第八条 立法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效力等级及发布部门;
  (三)立法目的、政策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
  (四)法案参考大纲或者参考文本;
  (五)进度安排;
  (六)主要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的建议;
  (七)单位领导签署的意见。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和审议

  第九条 规章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起草。与几个单位的业务有关的规章,由主办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起草工作。
  政策法规司在法律规范化方面进行立法指导,重要的规章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牵头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章包括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关、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其他问题等。
  第十一条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错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二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附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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