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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8日)废止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1990年7月2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应当遵守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技术市场政策,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行政管理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
  第三条 技术合同应当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依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合资、联营协议等非技术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标的包括技术、劳务、工程、经营承包和联合生产等多项内容的协议,其技术交易部分能单独成立并分订合同的,可以申请认定登记。
  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证照。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当事人为法人的合同,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当事人为公民的合同,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为法人联营的合同,应当有联营组织的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联营组织的印章;联营组织没有印章的,应当加盖组成联营的各单位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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