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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失效]

  第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法律、社会等非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应当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四十九条 下列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
  (一)设计服务,包括:
  (1)改进现有产品结构的设计;
  (2)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的设计;
  (3)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专用设备的设计;
  (4)引进设备和其它先进设备仪器的测绘和关键零部件及国产化配套件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
  (1)工艺流程的改进;
  (2)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
  (3)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
  (1)新产品、新材料性能的测试分析;
  (2)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3)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标的范围,按技术培训合同予以登记。但就职工培训、文化学习和按行业、单位计划进行职工业余教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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