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67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第(1)项规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即是执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