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门和地区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国家、部门和地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对软科学研究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则罚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时,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的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和有关任务指标,密切结合本单位科研、管理和装备等有关实际工作条件,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应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开支。并自始至终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争取少花钱、多办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完经费预算后,应先报本单位财务部门,由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查。财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对经费的使用方向是否正确,各项费用安排是否合理,整个预算是否科学写出具体评价意见,并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后,项目经费预算才可上报。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全权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指标,对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经费预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时,有权驳回该预算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并重新上报。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定之后,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并采取分期拨款的办法,其经费的拨付,原则上规定如下:
(一)经费不足1万元的项目,可一次性拨付;
(二)经费在1-3万元的项目,可先拨付70%;
(三)经费超过3万元的项目,可先拨付50%;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续拨款手续;
(五)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投资的项目,待匹配投资已落实或下达后,软科学研究计划批准的经费,如数额不大,可一次拨付。
第三十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等;
(6)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等;
(7)必需的会议费等;
(8)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下述规定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专项经费,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用以核算国家、部门、地方科委等有关部门拨给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用以核算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经费的发生情况单独记帐。为了便于核算,财务部门应给课题组统一下发经费收支薄,课题组和财务部门共同登记项目经费的发生情况,并定期核对;
(二)项目经费实行承包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拥有监督权。借据和发票如无课题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课题负责人如外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告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经费开支违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权不予借款或报销。课题组应自觉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主动提供各种财务管理服务,积极帮助课题组拟定经费使用计划,定期对项目经费开支进行核算,并将结果及时通知课题组,以确保项目经费按计划开支,并保证资金的供应;
(四)在项目进度中期和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中期决算表(该表是《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的附表)和最终决算表,并及时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将收据寄回。在经费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有违犯财会制度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六)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项目经济活动的所有资料妥善保存,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并建立项目的财务档案,以备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