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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邮电部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九)教育方法、手段的改进,使教育质量和职工素质有显著提高;
  (十)广泛宣传邮电部门的作用、地位,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与优惠政策,取得显著成效的办法、措施。
  第四条 各邮电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范围和内容,结合各自的实际和中心任务,经常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强、主攻方向明确的课题,以利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项目,须由建议者和改进者首先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建议项目名称、内容论述、改进方案、实施措施、可行性论证等,并附必要的图纸资料。  
  对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事先办理申报、并已取得实际效益的项目,经主管单位或采用单位认可,作为特殊情况,可补办相应的手续。
  第六条 只有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才能按本细则评奖。进步性,则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可行性,是指方案和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属于一般性建议,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 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被采用并组织实施了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按照《条例》规定,可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大小,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证书 
 二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证书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证书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证书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证书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证书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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