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中试产品申请立项免税的通知
(1990年3月8日)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
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五条的要求,经与国家税务局商定,现将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各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均可按照规定的中试产品范围申报项目。
二、申报原则和程序:对各部委因行业归口管理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中试产品项目和其它中试产品项目,科研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并由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向国家科委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各部委所属各申报单位应按国家科委制定的《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认真填写一式五份,并附上“科技成果鉴定意见(或研试情况报告)”和“中间试验可行性报告”,报送国家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