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侧机构:
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