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自制,要确保封条不可二次使用。抽取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带回或委托被抽查人按照要求寄、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份样品。
第十七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产地、企业或市场上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八条 被抽查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的;
(二)抽样单位名称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人和产品名称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时间超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有效期限的。
第十九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工作单。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工作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签字,被抽查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可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抽样工作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和被抽查单位,寄送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条 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样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经抽样人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后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如果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现场填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抽样单位应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情况,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二条 需要被抽样人协助寄、送样品的,被抽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