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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管辖范围内的技术市场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技术市场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技术市场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虚报和瞒报;
  (二)统计报告权--将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技术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技术市场政策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技术市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有关技术市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技术市场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技术市场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学习和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技术市场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建,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技术市场统计专业干部培训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统计法规,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颁发奖品、奖金。奖金按国家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统计法》规定,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未构成犯罪的,应分别情况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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